支持楼主维权!给另一报纸打新闻热线,让它把这事实报出去!				
			
		这垃圾记者真强!不懂还敢说!充的跟专家似的				
			
		那个什么左洋就是一SB铁路记者,不明白装明白,文字表述都不清楚,丫搞不好是一高中毕业的(不见得是公办高中),我在武汉时看见这人的报道就头疼 !				
			
		去告他啊				
			
		去市委宣传部告他!电话:82402442!!!!向新华社投诉!!!!电话:68881110、68881116				
			
		为什么称呼其狗仔队呢这不就显现出来了啊				
			
		支持你去向报社投诉:@				
			
		原帖由 SS6B1111 于 2007-8-6 09:48 发表 http://bbs.hasea.com/images/common/back.gif
连几岁的小孩都知道 "用人物, 需明求, 若不问, 既为偷"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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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得好!
怎么感觉象是光明小奶酪的广告词!:lol : ... 
四个一同学是文科班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条和第四十六条法律规定: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让他赔钱!!!				
			
		原帖由 奔跑的土豆 于 2007-8-7 07:27 发表 http://bbs.hasea.com/images/common/back.gif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条和第四十六条法律规定: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 ... 
显然这是你的专业啊 显然你可以当T30的律师:)				
			
		无耻				
			
		这就是一个撰稿人的素质,唉……				
			
		:@ :@ :@				
			
		这些垃圾记者,还不如狗仔队!狗仔队虽然很烦人,但人家不偷!
支持维权!				
			
		原帖由 善舞精灵 于 2007-8-6 20:58 发表 http://bbs.hasea.com/images/common/back.gif
四个一同学是文科班的?? 
是呀!师傅问这干什么?				
			
		怎么楼主没有动静?				
			
		原帖由 chihao93 于 2007-8-6 12:05 发表 http://bbs.hasea.com/images/common/back.gif
去市委宣传部告他!电话:82402442!!!!向新华社投诉!!!!电话:68881110、68881116 
你也蛮狠!哈哈!				
			
		他还是继续老剽窃 大家小心点				
			
		现在的记者能淘换出来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