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enxin1983 发表于 2015-4-16 23:09:34

木已成舟 发表于 2015-4-16 20:43
不知所云,没办法回答你。话说回来了,如果不是孕妇,你觉得列车长应该帮她吗?
孕妇上了车,铁路就对其 ...

再怎么照顾也不能损害他人利益吧

funnyface 发表于 2015-4-17 02:24:24

本帖最后由 funnyface 于 2015-4-17 02:35 编辑

我觉得小伙子算自卫, 至于是否过当, 看当时情节的。


自卫又称正当防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表示“对于现实不法之侵害,为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力所为之行为”。其与紧急避难、自助行为皆为权利的自力救济的方式。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gddksyin 发表于 2015-4-17 08:23:04

本帖最后由 gddksyin 于 2015-4-17 08:27 编辑

木已成舟 发表于 2015-4-16 21:0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既然你是假设,我有必要进一步给你解答——
我国已经对人身受伤的情况建立了国家标准,主要分为轻微伤、 ...

这个案例的乘客小伙子有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吗?随意殴打他人的主观故意吗?如果以此认定寻衅滋事实在牵强,甚至不可思议。小伙子的行为是在求助无果的前提下的主动维权行为。至于造成的后果,不管是轻微伤、轻伤、重伤,孕妇并没有下车,乘警或列车长汇报就能定性?
你只是一个会复制法律条文的人,鉴定完毕

bwp222 发表于 2015-4-17 08:42:36

木已成舟 发表于 2015-4-16 16:3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是威胁到车上安全,而是威胁到车上秩序。
小伙子动手冲撞孕妇了,这一点就肯定可以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

扰乱秩序的应该是那个夫妇吧

凭什么一开始就占别人铺位

飘来荡去007 发表于 2015-4-17 09:00:56

我带着四五岁的女儿坐地铁坐公交,从来都是有人让座我非常感谢后才让女儿坐,如果没有人让座我就让女儿站着,女儿站着辛苦我就抱着,我觉得很正常。
让是别人的情份,不让是别人的本份,对于某些人仗着自已是老弱病残孕,觉得所有人都欠他似的必须要第一时间让还得当祖宗供着的让,这些人的行为我实在无法理解。

玉山飞狼 发表于 2015-4-17 09:06:27

以善良的名义打劫!{:2_35:}

漳州站 发表于 2015-4-17 09:13:41

这事让我想到了“南京彭宇案“
这里面那所谓的“法律工作者“和当年那个狗日的法官有得一拼!

funnyface 发表于 2015-4-17 10:29:46

这个是继南京老太后的又一重大道德法律题了,所有的论坛都在讨论。
不过好象大家更偏向小伙子一方。
等着好事记者把这事撤成著名案件了。

木已成舟 发表于 2015-4-17 10:39:11

gddksyin 发表于 2015-4-17 08:2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个案例的乘客小伙子有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吗?随意殴打他人的主观故意吗?如果以此认定寻衅滋事实在牵 ...

你可以试试,为了维权去打砸售楼处会不会被判处寻衅滋事罪。
当然前面已经有坛友回复过了,就本案而言,小伙子应该尚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因为其后果没有达到定罪标准,但并不是说其行为不属于寻衅滋事。《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行为人如果性质严重,按《刑法》处罚(第2条),如果后果较轻,性质不严重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也可以不处罚(第9条)。

维权当然可以,但法律规定你依法维权,不是说你认为权益受损就可以采取过激甚至暴力行为。
如果一个人可以以维权的名为实施暴力,这个国家还会有秩序么?维权自然有维权渠道,你自己前面也说过,可以打路风电话,可以投诉车队;当然也可以保留证据事后起诉。事实上,权益是否受损,难道可以由自己认定吗,难道不应该由人民法院或者其它仲裁调解机构来依法判定么?我能以你在之前的回帖中言语不逊就动手打你吗?

这本帖昨天半夜开始,充满了奇怪的回帖,居然有很多人会支持小伙子在公共场合动粗,这个社会的教育是怎么了?连《流星花园》都有一句“如果道歉有用的话,还需要警察干什么”。本人再次善意提醒一句——请遵守公共秩序,服务场所管理人员的指引;如果权益受损,请依法维权,切勿贸然动粗,否则吃亏的是自己。

木已成舟 发表于 2015-4-17 10:40:31

funnyface 发表于 2015-4-17 10:2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个是继南京老太后的又一重大道德法律题了,所有的论坛都在讨论。
不过好象大家更偏向小伙子一方。
等着 ...

哪个法官敢判小伙子赢,(无论起诉车队还是孕妇),其下场和彭宇案的法官一样。


funnyface 发表于 2015-4-17 10:45:45

木已成舟 发表于 2015-4-17 10:4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哪个法官敢判小伙子赢,(无论起诉车队还是孕妇),其下场和彭宇案的法官一样。

南京是糊涂官乱判糊涂案, 好多七七八八的事情都搞到一起, 结果是一塌糊涂。
这件事事实清楚,证人也都可以找到, 当时的情况完全可以还原。
估计各打50大板才是最好的结果。
不过我总觉得小伙子是最倒霉的, 摊上这对夫妻和车长,乘警。


木已成舟 发表于 2015-4-17 10:50:50

飘来荡去007 发表于 2015-4-17 09:0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带着四五岁的女儿坐地铁坐公交,从来都是有人让座我非常感谢后才让女儿坐,如果没有人让座我就让女儿站着 ...

您是道德的行为的优秀实践者,向你学习。

毫无疑问,孕妇擅自占座(铺)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也是不遵守公共秩序的行为;如果没有后来的事,其行为应该受到谴责,至少是批评。前面的回帖,我和另外一位坛友已经在多个回帖中说明了。但很遗憾,后面的事,使整个事件行为都发生了变化。
冲动是魔鬼。

gddksyin 发表于 2015-4-17 10:55:01

木已成舟 发表于 2015-4-17 10:3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可以试试,为了维权去打砸售楼处会不会被判处寻衅滋事罪。
当然前面已经有坛友回复过了,就本案而言, ...

第一,我从来没说那个小伙没有错,我所说的都是关于最后的拘留过重,小伙子值得同情,这一点舆论已经是一边倒了
第二,依法维权,真正的法制达到一定程度,类似的事情就不会发生,现实的事情是,依法维权走不通才有了很多其他事情发生,就这个案例,小伙子没有依法维权吗?他找到了列车员、列车长、乘警希望维护自己的权益,结果呢?不多说了
第三,说售楼处,这个年头售楼处沙盘或玻璃没被砸过的都不好意思说自己是开发商。真正以寻衅滋事罪量刑定罪的都多少?绝大多数都是不了了之。

这个小伙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没有得到公正对待,甚至被拘留了,这才是博得舆论同情的关键。
列车长随便都能指定乘车人更换座位或席位,那持无座票上车的孕妇是不是可以找到列车长,让列车长指定一个人给她让座?随便一个老年人也可以找列车长安排座位或席位?那秩序从何而来?恐怕就是给列车长这个权力,列车长都会反对拥有这个权力。
真正的秩序,根本的秩序就是按照票面指示的座位乘车。

湛蓝的天空 发表于 2015-4-17 10:56:17

木已成舟 发表于 2015-4-16 21:0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既然你是假设,我有必要进一步给你解答——
我国已经对人身受伤的情况建立了国家标准,主要分为轻微伤、 ...

这就叫寻衅滋事罪啦?寻衅滋事罪是从以前的流氓罪等几个罪名演化而来的,指的是无事生非,恶意侵扰别人,但没有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那种,经常是团伙作案,严重了就直接构成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罪名了。

木已成舟 发表于 2015-4-17 10:59:48

funnyface 发表于 2015-4-17 10:4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南京是糊涂官乱判糊涂案, 好多七七八八的事情都搞到一起, 结果是一塌糊涂。
这件事事实清楚,证人也都 ...

当然,
在司法实践中,哪怕小伙子冲撞了列车长,也不会有太大的事,最多是赔礼道歉,毕竟列车长安排不妥,“情有可原”。
不过,小伙子冲撞了孕妇,那么性质就不同了。

在本事件中,实际有两个法律关系;在列车长来之前,孕妇和小伙子之间,是一般的民事纠纷(为座位争执,请注意座位不是权利,只是利益,稍后我会说明);在列车长来之后,事情转化为小伙子与场所管理者的秩序纠纷问题,此时孕妇算第三人。
与场所管理人之间的争执,即使有些什么推搡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作纠纷处理;但针对第三人的行为,很容易被套进故意伤害或者寻衅滋事,特别的孕妇这种受特别保护的人;所以小伙子错也错在这里。



木已成舟 发表于 2015-4-17 11:09:04

湛蓝的天空 发表于 2015-4-17 10:5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就叫寻衅滋事罪啦?寻衅滋事罪是从以前的流氓罪等几个罪名演化而来的,指的是无事生非,恶意侵扰别人, ...

礼貌的问话会得到正确的回答,
关于“寻衅滋事罪”请您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里引第一条,其它请自行搜索学习。
当然,你可以对此有不同的理解,那就要对具体案件上法庭说理,让法官裁判了。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湛蓝的天空 发表于 2015-4-17 11:16:00

木已成舟 发表于 2015-4-17 11:0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礼貌的问话会得到正确的回答,
关于“寻衅滋事罪”请您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
那也请您注意这句话: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本案中孕妇夫妇对矛盾的激化有很大的责任吧,从资料里看,他们的态度可是不太好的,指责之意溢于言表。

湛蓝的天空 发表于 2015-4-17 11:17:16

波总,我也认为,这事和物权法没关系,就是合同关系,我也问了同学,我们都是考过了司考的。

funnyface 发表于 2015-4-17 11:18:36

木已成舟 发表于 2015-4-17 10:5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当然,
在司法实践中,哪怕小伙子冲撞了列车长,也不会有太大的事,最多是赔礼道歉,毕竟列车长安排不妥 ...

说的这么复杂干嘛? 明明白白的列车长和夫妻的侵权行为。



小伙子的行为,算是正当防卫, 是不是超过了过当范围, 我估计是没有,当时有乘警和列车长,还有丈夫都在。

至于后面的行政拘留更是荒唐。




funnyface 发表于 2015-4-17 11:25:18

湛蓝的天空 发表于 2015-4-17 11:1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波总,我也认为,这事和物权法没关系,就是合同关系,我也问了同学,我们都是考过了司考的。

什么跟物权没关系, 分明就是物权和合同都有的。

对铁路公司那边是合同关系,

对车长和夫妻就是物权关系了。

你向人家租赁了座位, 你就拥有了座位的权利, 别人来占座位,就是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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