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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3-21 14: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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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单总结楼上所贴UIC定义的高速铁路: 1。基础设施部分;新建线大于250,老线改造200km/h.
 2。机车车辆部分;能在专用高速线上至少以250km/h运行,在适合的条件下可达300km/h,能以适当高的速度在其它线路上运行。
 3。基础设施合机车车辆的兼容性;高速铁路运输必须在基础设施和其上运行的机车车辆特性之间具有完全的兼容性。运用的性能水平,安全性以及成本受这些兼容性的制约。
 
 前面段落的描述也非常重要,其中提到了清楚定义high speed 的不确定和不完全性。
 
 比较中国铁路的标准和定义,UIC定义的速度值较低。根据中国高铁现有动车阻运行的数据推断的定义是:
 1。基础设施部分;新建线350km/h,既有线改造200km/h
 2。机车车辆部分;最高速度200km/h,300km/h和350km/h
 
 另,这里特地把“Rolling Stock”翻译成“机车车辆”,因为目前在本国如果提到高铁用车辆(rolling stock)只提动力分散“动车组”(Multiple Unit),但国际上有其它动力集中动车组或推挽式列车也应归入高铁车辆范围,其动车头(power head)和机车(locomotive)是相同的概念和设备布置。翻成“机车车辆”可以保证UIC定义的通用性。
 
 [ 本帖最后由 saxy_52 于 2012-3-21 14:2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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